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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werGG 發表於 2021-9-23 05:46 AM

請教法律相關問題

請問我有案件目前進行到收到地檢署執行傳票命令,上面應執行刑罰內容為拘役二十日如准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,到庭當日判決後才會知道是否能易科罰金是嗎?而如果判決能易科罰金,是需要再提書狀向檢察官聲請還是口頭聲請?判決後當日就就繳納罰金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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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下第一不知名 發表於 2021-9-23 07:05 AM

易科罰金 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 刑期 的制度,是從剝奪自由的刑罰變換為繳錢( 罰金 )的處分方式。 目的是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。 在 臺灣 ,依《 中華民國刑法 》第四十一條規定,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以下之罪(如:竊盜罪、普通傷害罪),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之判決,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、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;較嚴重的罪名(如 誣告罪 、 偽證罪 等),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,也不能易科罰金,僅剩 易服社會勞動 可用

目前監獄人滿為患,已難以負苛為數眾多的刑事判決有罪者,而犯罪情節輕微的人,法官也未必都想把被告關進大牢,若用其他方式足以使被告警惕、不再犯,就可運用易科罰金的替代手段處理。但易科罰金並非無所限制,民眾也應對易科罰金條件有所認識,以免產生錯誤的期待,實際上,易科罰金為入監服刑的替代手段,為執行的例外,而非原則,更不可抱持著犯罪可以易科罰金的心態喔。

刑法易科罰金之規定及要件

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易科罰金,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」由法條可知,易科罰金有兩個關卡。

所犯罪名之法定最重刑度,不可超過五年
例如所犯的罪名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法條所寫的最重刑度是五年(判決刑度為1天至五年),所以本罪是得以易科罰金之罪。

又如果所犯罪名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。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法條所寫的最重刑度是七年(判決刑度範圍為二個月至七年),已超過五年,所以本罪是無法易科罰金之罪,更顯示不可隨便亂誣告人。

法官判決的刑度,不可超過六個月
除了所犯罪名的最重刑度不能超過五年外,法官的量刑,最重也不能超過六個月,例如犯刑法普通傷害罪,罪名是可易科罰金的,但法官如果判決七個月有期徒刑,那還是必須入監服刑,不能易科罰金。

那可不可以繳六個月易科罰金的錢,服刑一個月呢?答案是不行的!所以六個月和七個月就是天差地別,而法官是否准許易科罰金,當然會參考犯罪動機、犯後態度、有無前科、所生損害等情節加以審酌。

檢察官有易科罰金之最終准駁權

想易科罰金,除了須通過前面所講到的兩道關卡(罪名五年、量刑六月)外,因為刑的執行為地檢署的職權(執行科),所以法官縱使判決准予易科罰金,最終的生殺大權還是掌握在檢察官的手中,檢察官若認為不宜給予易科罰金,被告還是要入監服刑。

但絕大多數法官准許易科罰金的案件,檢察官都不會特別刁難,還是會照准易科罰金,除非像多次酒駕的情形,檢察官就可能不准許易科罰金。如果您取得法官准許易科罰金的判決,但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時,被告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,向原判決法院聲明異議救濟。
希望你能看得懂上篇文章的內容,了解易易科罰金相關刑責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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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rees880098 發表於 2021-10-2 04:01 AM

可以等檢察官傳喚到場執行的時候,當場跟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,也可以事前提出書狀給傳喚你到場執行的股別(記得是執行的股別,不是起訴和公訴的股別)來聲請。
檢察官有權不准,法律規定檢察官認為易科沒有辦法達成懲儆效果可以不准。此時被告可以向法院聲明救濟。

字號燁蓮 發表於 2021-10-16 01:04 AM

不用

之後他們會寄另外一份公文
請你繳錢
再去繳錢即可

判決是一回事
公文是一回事
一切都是以公文為主

tp6g4m4 發表於 2021-10-17 03:36 PM

直接拿身分證去地檢署問書記官最準,網路上面講的不一定對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
R大大大 發表於 2021-10-20 04:32 PM

到時現場可直接問書記官就好,真的在不行就打電話過去問也可以不用擔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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